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关于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推动落实情况整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贷款资金需求,做实“普惠金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联社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佳木斯地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多年来在我行或他行有优质信用状况,从事农业生产种养殖行业、经营农产品收购加工、农用生产物资批发、零售、制造业、服务等各个行业的企业或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的信用贷款。(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 本贷款业务采取“名单制度管理、基层支行承诺报备,授(用)信权限适度下放基层支行,风险贷款总行上限问责”的原则。各支行要在风险全面可控的前提下,合规发放优质企业名单客户贷款,经基层支行发放的优质企业客户形成不良等风险贷款,总行将按照相关规定,上限进行听证问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在符合国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含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商户及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申请(简称“信易贷”平台);
(二)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明;
(三)生产经营合规合法,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
(四)商户经营者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资信状况良好;有逾期贷款余额或近三年以内累计三次逾期记录的不予以办理;
(五)有明确的借款用途,且合法;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六)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七)持续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毛利润为正值;
(八)在经办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九)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符合建立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十)借款人当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十一)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担保方式、期限、利率、额度与还款方式
第六条 担保方式为信用、信用加保证或信用加抵押等组合方式,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担保方式。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借款用途、资金需求、经营周期及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分期还款。采取高额循环合同进行授信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桦南农商银行该品种挂牌利率执行7.992%(必须参照LPR执行);为拓展信贷市场,优质客户、抢占他行客户,给予优惠利率,但需上报总行信审会。
第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生产经营类上限不超过总行审批权限、消费类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授信额度重点依据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客户自有资产(房产、车辆、银行卡流水、存货等各项资产),采取内部评价形式。内部评价额度主要依据现有资产去除负债后的剩余价值为标准,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不能为负数且持续增长,不高于一年账户年流水流入资金60%。已在我行授信优质的抵押类客户,可给予信用贷款额度,但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条 还款方式。可根据还款能力和资金回笼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揭还款及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按季结息按计划还本的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业务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落实放款条件→签订合同→用信审核及放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处置。
第十二条 流程办理时限。贷款人根据具体业务品种、贷款对象,本着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设定客户到行社次数和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申请与受理。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股东、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
(二)“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三)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和证明;
(四)公司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授信业务和借款申请业务及利润不分配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所有月份的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近一年的企业账户资金流水,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及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人员工资等。
(六)纳税证明资料,近一年资金流水;
(七)购销合同、订单、近6个月水电费缴费证明等有关经营资料;
(八)借款人、法人、财务人员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贷款人同意受理贷款后,两名客户经理应依据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调查。
(一)贷款调查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借助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社会管理系统查阅有关报告、资料,开展走访;
2.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
(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调查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及品行状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借款人目前存款、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承受能力;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负责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
3.对借款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查阅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和贷款的风险度。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双人调查必须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主办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调查时要留存影像资料,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认为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应及时告知借款人,明确不予贷款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还要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撰写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将相关材料交给审查人员。审查人负责对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贷款安全性是否存在潜在影响;
(四)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示,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可行措施;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贷政策是否合理;
(五)借款人贷款总额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指标要求;
(六)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担保是否足值,担保价值是否合理;
(七)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审查同意的,审查人要形成全面的审查报告,直接上报有权人审批;需要补充资料和增加落实内容的,由审查人员直接退回客户经理,待补充齐全或落实后再审查;审查人不同意的,应表明原因并退回客户经理,终止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贷款实行逐级按权限进行审批,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含)由各支行信审组自行审批;100万元-300万元(含)信审组全权负责制,由各支行信审组审批后报备总行信贷部后发放。(报备信贷部及总行信审会需签订《中小微企业尊享贷承诺书》)
(二)对未获批准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补充材料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补充材料,并按信贷业务流程重新进行审查和审批;对审批通过的,由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签订相关法律文书。
(三)各支行不得对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采取化整为零、多头放贷等形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规避审批咨询。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未得到回复前,支行不得实施放款。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下级上报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事项,不符合相关政策被上级审议否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降低额度再次发放。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并在信管系统进行录入。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落实放款条件,可执行自主或受托支付方式,因借款人交易对象不确定,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符合线上办贷的可以推送到手机银行操作。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贷款档案应进行逐页压号,建立贷款档案调阅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必须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同时需要留有影像资料。首次跟踪检查需要在贷款发放之日后十五日内完成;每季至少不少于一次的频率进行现场贷后检查;贷后检查表要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确认,特殊原因未能在贷后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客户经理应留有现场影像、短信或微信记录等能够证明贷后检查的佐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风险预警。在贷款发放期间,借款人因生产经营状况停止或改变经营项目,可根据借款人还款状况,生产经营项目及资金需求状况等综合因素对借款人做出分析,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各贷款发放单位要在贷款发放时对贷款用途严格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与处置。贷款到期前20天,由管户客户经理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后,合同终止。借款人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进行风险分类,客户经理应及时打印《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分别发送到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当面催收。从贷款到期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中小微企业尊享贷”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展期贷款须上报桦南农商银行信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清收。符合续贷、重组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桦南农商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信无忧”产品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