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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贷款产品——粮食质押贷款

  产品简介:向具备粮食收购资质的借款企业发放的,以权属清晰的粮食为质押标的,用于日常性或季节性粮食收购流动资金周转所需的贷款。

  产品特点:缴纳配比资金,以所购粮食质押,无需提供其他抵质押物。

  贷款对象:经营2年以上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或符合本行粮食质押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质押贷款。

  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1年。

  贷款条件:

  1.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能够依法开展粮食收购业务活动;

  2.具有良好的合法经营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无逾期、欠息,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非法集资行为;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粮食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已建立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5.能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未出现过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行为;

  6.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相关情况明晰;

  7.能够提供粮食收购的区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收购行为资料;

  8.在贷款社开立结算账户,作为粮食收购资金回笼结算账户;借款企业应自愿接受贷款社对其账户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厂区监控系统能够满足贷款社和监管公司要求的标准,至少覆盖厂区、大门、大秤、存储库等重要区域;

  10.能够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本行贷款的质押物;借款人用于出质的货物须进行财产保险,其第一顺位保险金的受益权人为贷款行,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保险单的正本需存放本行。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行社:同江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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