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财产保险产品购买策略
财产保险应按需购买,对投保财产客观合理估价。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产品购买策略
1.家庭成员投保顺序
优先为家庭经济支柱投保,一般家庭投保顺序为丈夫、妻子、孩子、老人。
2.保险产品购买顺序
优先配置保障型保险产品,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寿险;其次配置年金保险产品,如养老年金、教育金;最后配置投资类保险产品。如果经济条件一般,可优先配置消费型保险产品,其次配置储蓄型保险产品。
3.双十原则
建议家庭年交保费为年收入的10%,风险保额为年收入的10倍,具体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浮动调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义务
1.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对象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对象损失的义务。
6.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有维护保险对象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权利
1.享有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
2.享有要求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的权利。
3.享有及时取得保险单或凭证的权利。
4.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享有保险公司对保险资料保密的权利。
6.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权利。
犹豫期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会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