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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十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和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图片及文字内容来源于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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